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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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评析  摘要: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额标准;重新厘定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DOI:10.

2、3969/j.issn.1008-4355.2014.01.15  引入案例:201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崔某利用和男友秦某同居的机会,获取秦某母亲的个人信息后,在秦某及其母亲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房产证,冒用秦某母亲之名,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将秦某母亲位于某市高新区107号附1号一单元10-3的房屋出租给被害人周某,并骗取其“房屋押金”和“租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后逃匿。  案例中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定性,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6  一、罪与非罪的悖论  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首先,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因其犯罪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追诉标准的要求,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排斥关系。这种排斥关系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在按照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都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特别法条处理,还包括了在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特别法条所意欲规范的行为类型时,具有排斥普通法条适用的可能性。简言之,当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并存时,应当绝对排除普通法条的适用。因此,本案中崔某的合同诈骗行为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不能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只能作无罪处理。

4、  也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嫌疑人崔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根据以下两个原则来适用法律:(1)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2)重法条优于轻法条。两个原则的关系是,一般情况适用前一个原则,后一个原则是前一个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因此,虽然嫌疑人崔某的犯罪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但已达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可以根据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认定其构成诈骗罪。6  笔者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无论认定崔某的行为有罪或者无罪,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均存在障碍,其根源在于司法解释和司

5、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法规中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不尽合理。  二、值得商榷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但两者的数额标准却相差甚远。以重庆市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重庆市法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渝高法发〔2011〕25号】等相关规定,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人民币50万元,但不知何故,前者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却远高于后者:(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

6、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上列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导致对合同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出现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然人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其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就会产生该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认识分歧:  持有罪观点的人认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第一,自然人实施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含关6系。其主体均为

7、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均要求实施了“欺骗”行为,惟客体有所不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多重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还包括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由此,虽然行为人因数额未达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其数额亦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符合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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