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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台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三府办发〔2009〕87号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台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三台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1三台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和优化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
2、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灾后重建基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建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第三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应全额用于列入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城镇建设(市政设施、历史文化名镇建设)、农村建设(农村生产生活设施、以工代赈、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自然遗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产业恢复建设、防灾减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精神家园建设等。第二
3、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第四条 使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要统筹兼顾,注重民 ——2生,确保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要坚持“强基础、利长远、重民生、促发展”的原则。同时注重资金整合和资源整合,节约利用土地,提高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服务功能比灾前水平提高。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全县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
4、进行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承担。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细化、明确灾后重建项目,对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审批;负责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编制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中央重建基金的申报、按照审批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港澳援建、特殊党费、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监管协调,
5、确—— 3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全,符合政策规定。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批的恢复重建基金项目,拟定申报重建基金方案,提出建设资金需求,报县联审小组审核批准,由县财政拨入项目资金专户。第八条 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原址建设除外),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技术含量较高的除外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项()目业主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预算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县联审小组在收到
6、重建基金申报方案后,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第十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1、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计划,按照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 ——4分类控制数,将基金分配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的基金预算数为我县具体项目基金安排数。2、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要及时报送县联审小组审查,县联审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审定后,
7、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按进度拨付资金。3、县委、县政府决定优先安排灾后重建资金或先期启动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要及时前移有关审批工作,并及时调整年度投资实施计划。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人管理、程序规范、账目清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第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8、,确保财政性—— 5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监管员制度。第十四条 推行建设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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