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药监局对外公开征求《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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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本条例

2、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基本原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属地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22-、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的原则。第一条【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

3、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行业自律】鼓励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相关-22-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第一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一条【登记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二条【登记条件】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

5、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三条【申请材料】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22-(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四)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五)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六)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

6、情况说明。第一条【审核登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项目、登记证编号、登记证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第二条【登记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7、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原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登记证上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22-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登记证。第一条【一般性安全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

8、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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