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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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2、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小作坊和摊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和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在规定

4、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  第五条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环保、市容环卫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繁荣城乡市场,加强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

5、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渐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鼓励小作坊应用生产加工传统工艺,不使用化学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鼓励市场外的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八条—12—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小作坊和摊贩相关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小作坊和摊贩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第十条申请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6、、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一条在市场内开办小作坊和在市场外开办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申领营业执照。  在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12—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具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和废弃油脂存放设施,周围无垃圾、污水、开放式厕所,无畜、禽养殖以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8、  (二)食品制作和销售有相应的防尘、防雨、防晒、防鼠蝇虫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三条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施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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