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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关于征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餐饮第五章食品摊贩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但不包括
2、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经营场所19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没有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三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
3、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管理机构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划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实行综合治理,对适宜其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县(市、区)人
4、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第六条【部门职责】19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工商登记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等相关工作;城市管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等相关
5、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教育、公安、农业、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
6、和督促其合法生产经营。第八条【公众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和保护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19第九条【行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二)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清洁;(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将
7、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专区或者专柜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称量工具符合计量标准;(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八)生产经营场所清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九)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十)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十条【自查义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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