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答辩状时是否要附证据材料

送交答辩状时是否要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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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送交答辩状时是否要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清单  提交人:提交日期: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珠光南苑6#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泉,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苏州寅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1419室;  法定代表人:马留安,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5称内容与事实多有不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

2、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6月2日,答辩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武汉经理部合肥片区签订分包合同,就中建三局一公司中标总承包的联想产业基地新建工程中的高压系统负责设备采购与安装,出于人为因素及避税需要,中建三局一公司违背正常设备采购程序指定由被答辩人向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订购干式变压器,直接剥夺答辩人主材及相关辅材设备采购权,为此,双方在该合同第9条4项中明确约定:??,但合同由甲方与材料厂

3、商进行签订并支(转载于:写论文网:送交答辩状时是否要附证据材料)付其材料款,甲方所支付材料厂商款项从乙方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事实也是如此。而答辩人仅享有该工程部分辅材的采购权,其余主材及辅材由中建三  局一公司订购验收后交答辩人安装,但所需材料清单的编制上报工作由答辩人完成。XX年7月,中建三局一公司告知答辩人变更用电容量,将原图纸审计的用电容量14800KVA,要求答辩人编制上报增补主、辅材料清单及价格。但该变更最终未获供电部门批准通过,答辩人也为其安装相关增补设备。另外,该工程合同总价为元,加上签单部分约为460余万元,而答辩人至今仅收到中建三局一公司的三笔转入款项,合计为199万元,且

4、无任何材料能够证明转入款中含有被答辩人的贷款;再者,答辩人与中建三局一公司之间至今款项仍未结清,因此,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述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其不是合同相对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被答辩人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应当出具充足证据证实答辩人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尚

5、有贷款未支付的事实,诸如“买卖合同、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等予以证明;但答辩人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类证据对其诉请来说,为无效证据,应不予采信;第一、交货单,该单据为被答辩人单反证据,答辩人既未向其订购单据所载产品,也为组织检验接受,更没有盖章确认,即答辩人没有收受该货物,现答辩人应向  合同相对方主张该权利,而非答辩人,第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前面已经说明,该表系要求中建三局一公司按分包合同约定订购电力设备的清单,不代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订购产品及已获取该设备货款的凭据,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答辩人从不知道该款项的实际金额,再者,该清单所载货物并无品名,且型号、规格

6、、价格等数据与答辩人的诉请、交货单也不吻合,足以证明与本案无关,均能证明案件事实,故此,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没有为他人催讨、收转款项的法定义务。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证据目录  1、记帐回执、三份、复印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至今仅收到三

7、笔转账款项,合计199万元,与该工程总承包方并未结清该分包工程的全部款项。  2、分包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目的:证明分包合同的暂定总价,证明该分包工程所需相关主材、部分辅材由发包人采购并与他人签订采购合同,材料款也由其从分包工程总款项中直接支付给材料厂商,对相关主、辅材料被告无权与他方签订采购合同,证明该分包工程所需9台干式变压器已由总承包方提供给被告进行了安装。  答辩人证据目录  证据一:刚制件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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