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经济发展局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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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广州市萝岗区经济发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萝岗区经济发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36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国家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

4、下统称审批机构。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十二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国家商务部或者国务院

5、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36http://www.docin.com/sundae_meng(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

6、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国家商务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国家商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9、《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3号)第四条

7、。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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