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除名法律问题研究_朱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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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5期北京教育学院学报Vol.24No.52010年10月JOURNALOFBEIJINGINSTTTUTEOFEDUCATIONOct.2010公司股东除名法律问题研究*朱培安**张玲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妥善处理公司内部冲突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对于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维护公司作为一种实体的持续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青睐,已成为解决公司股东内部冲突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没有对该制度进行规定,当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对公司的义务,严重损害了

2、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其他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除了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并没有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往往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解决,这对希望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来说,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也不能实现公司设立的初衷,更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就成为现实的需要。回应此需要,本文从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设想,以期对未来公司立法有所助益。关键词:股东除名;除名条件;除名程序;司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28X(

3、2010)05-0070-06名程序、除名后果以及被除名股东的司法救济的引言规定。鉴于此,笔者认为,该规定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近年来由公司股东除名引发的问题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导致司一、构建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行性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严重与必要性分析影响了司法的权威。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一)构建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理论上的可行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性首次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征求意见稿将股东除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除名制度的适用限于有限责任

4、公司,而且仅仅适用名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司是否可以将股东除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对此,笔者认名,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为,这大大限制了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范肯定说认为,股东权是社员权。股东作为社围,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首先,股份有限团的成员,当出现严重违反义务的行为时,公司公司同样有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其次,除作为社团自然可以将其除名。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外,尚有其他严重违反股否定说认为,公司不能将其股东除名,按照东义务的行为,比如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对于其理由,可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股东权是债此类行为不予规制,必然导致该规定

5、的规范功能权。既然是债权,公司作为债务人是不能取消债大打折扣。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也欠缺对于除权人资格的,因此,公司不能对其股东除名;第二*收稿日期:2010-07-13**作者简介:朱培安(1986-),男,山东潍坊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70朱培安张玲玲:公司股东除名法律问题研究种认为,股东权是物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股东论:作为社团法人典型代表的公司(包括股份有严重违反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及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私法自治的范其股东也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直接行使对其围内当然也存在社员罚,社团可以基于社团章程财产上的处分

6、权;第三种认为,只有具有人合性的规定,对其社员予以除名,这正是公司行使私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对违反义务的股东行使除法自治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名权。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并不参与对于否定说的第三种观点,笔者以为,简单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地以人合与资合的划分为基础,而拒绝承认资合因而不存在被取消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能,并没有充分且正通过前述争论,我们可以看出,肯定说与否当的理由。我们知道,所谓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定说的第一、二种观点分歧的关键在于对股权性的划分,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理论为了说质的认定。然而,问题在于,上述

7、争论对于股权性明各种类型公司的法律特征,而以公司的信用基质的认定,无论是肯定说坚持的社员权说,还是础作为标准,对各种类型的公司形式所作的大体否定说坚持的债权说和物权说,都存在不可克服分类。因此,人合与资合的区分仅仅具有理论意的缺陷,而且都不是当前理论界的通说。这样,研义,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实务中,则要看企业的具究者讨论前提的确定以及结论的得出就过于随体情况。譬如,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是资合公司,但心所欲,实际上就是讨论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建立是如果其股东人数较少,股东兼任董事或者高级理论,这样得出的结论既无法与其他学者进行有管理人员,其人合性就很强。而有限责任公司如效的

8、学术交流,也无助于推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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