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可以享受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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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第三人是否可以享受合同权利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  吴文嫔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第三人是否可以享受合同权利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

2、范式  吴文嫔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第三人是否可以享受合同权利  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  吴文嫔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

3、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契约,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1}例如,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而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或称作受诺人;乙为债务人,或称作允诺人;丙为第三人。就第三人利益合同而言,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承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这一“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即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却能享有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是对古典契

4、约理论的挑战。因为大陆法系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未参加,自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2}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我国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3}还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的默契”。{4}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在理解上都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5}认为合同效力仅及于“缔约人”  根据这一传

5、统的契约理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享有合同权利,即不能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然而在有些特殊情形,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却能对债务人提起给付之诉。{6}由此,令人困惑不解的问题便接踵而至: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法律为什么要对他的利益进行救济?他的合同权利是怎样产生的?本文试图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来阐释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起源。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方效应—合同的外部性  古典契约理论将交易行为分割成独立的环节,认为当事人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这种理想的“个别性交易”{7}只有两个当事人,除了

6、每个当事人从交易中看到的即时所得外,是没有契约性团结的,有关社会的稳定、实施承诺的机制和其他基本需要是由“外在之神”提供的。在这种交易中,权利义务来源于自己的承诺,责任来自确保实现承诺的外部之神。然而,在经济的交易中,完全理想化的将社会关系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契约”单元的假设并不存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封闭的合同关系,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总是紧密相关。正如关系契约理论在对古典契约理论的批判中所认为的:古典契约理论人为地将个别性交易从整个社会大背景中剥离出来是不可取的。每个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

7、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契约,即使是个别性契约,除了物品交换外,都涉及到关系,因此,每个契约必然地在部分意义上是一个关系契约。因为离开了社会,真正意义上的交换是不可能的,就如马歇尔·萨林斯所言,一项物质交换通常是连绵不断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短暂的事件。社会关系是支配性的,物品流动要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是现实状况的一部分。{8}也就是说,以法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由于社

8、会关系的密切相关性,现代契约关系牵涉到很多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也深受影响。同样,就法经济学的视点而言,在现实交易中,并不存在“完备的合同”。而且,由于合同效力的扩张,现实状态下的合同都具有“外部性”。{9}古典契约法理论认为,合同效力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就是合同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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