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条例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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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各位领导:现在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是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沙市山水洲城地理格局的核心要素,其价值和保护管理工作已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曾于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正,但已历时十年,《办法》的一些规定因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

2、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能不强、执法主体不明、权责不清,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给风景名胜区执法工作带来困难等,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已于2002年晋升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3年,6市园林管理局对原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新的总体规划于2005年9月已通过了国务院的审批。因此,迫切需要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措施,以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新形势和《岳麓山风

3、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新要求相适应。二、修改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基本思路是,在基本保持原有《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内容的前提下,以风景名胜区及城市绿化方面的上位法为主要依据,结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参考兄弟省、市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针对风景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6修改后的草案共分二十九条,主要修改了法规的名称、改变了叙述格式,以条叙述,不再分章叙述;按新的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强调了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领导,建议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多渠道筹措

4、保护资金;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强调了风景区的统一管理。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强调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及核心景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归类调整,对其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为彻底解决风景名胜区的执法主体不明、权责不清的矛盾,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风景名胜区范围。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是于1987年审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原有规划总面积为36平方公里(其风景名胜区的面积为17.2平方公里,外围

5、保护地带面积为18.8平方公里)。原风景名胜区由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和新民学会景点、土城头景点组成。2002年晋升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后,新的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若干个景点组成调整为由若干个景区(包括城市景观控制区、大学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风景建设区)组成。新总规风景名胜区面积为35.2平方公里,其范围为:北起龙王港—咸嘉湖一线,南抵后湖—寨子岭南缘,东至桔子洲以东湘江东岸,西至桃花岭北侧山麓,同时在风景区范围以外划定了外围保护地带,面

6、积为22.68平方公里。2、管理体制及执法主体问题。风景区要保护、要发展,管理体制是关键。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建立市政府直属的局级“行政”6主管部门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确定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主体地位,调整、收回现分散到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但目前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严重的缺陷。从原来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到现在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与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恢复了管理机构,但因其属于事业局,在行政力度及结构设置上还是存在严

7、重的缺陷,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更难实现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甚至还有不少人误以为麓山景区管理处就是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实它只是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具行政管理职能。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执法工作,难度很大,多年来由城管、国土、规划、建设、园林、文物、民政、环保、林业等多个部门执法,但又都不执法,存在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使风景区的行政执法不能到位。要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真正实现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是关键。2005年市委、市政府已同意组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综合执

8、法大队(为全民事业单位,定编20人),但其执法的主体地位还未完全明确,在法规修改完善中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从法律上进行了授权,即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执法。3、核心景区土地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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