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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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简介  城市供水条例是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的详细说明。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

2、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

3、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

4、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

5、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

6、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

7、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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