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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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823(颁布时间)19951001(实施时间)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1995年6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六章 管理职责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

2、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规划、水利、房产、环保、公安、卫生和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本条例的实施。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和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

4、用水。第十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应当设置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包括下列区域:(一)地表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限制地带为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沿岸和对岸取水保护设施;(二)地下水源,戒严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三十米以内;限制地带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五十米以内;(三)水厂生产区内为戒严地带,水厂生产区外围十米范围内为限制地带。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戒严地带和限制地带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进行巡视和检查。第十二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

5、保护区戒严地带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无关人员进入和从事可能危害水源的其它活动。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限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建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二)采掘、挖窖、墓葬、破坏植被;(三)设置码头、清洗车船、钓鱼、养殖;(四)使用炸药或者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危害水源的行为。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

6、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装的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要求。埋设在规划街路下的管径一百毫米以上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和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投资。需要增加城市供水量的用户,应当按规定交纳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费用,统一用

7、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受益单位集资等方式筹措。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安全运行。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下列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一)水源输水

8、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十米;(二)市区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不具备条件的两侧各三米。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不准种植树木、埋设线杆。第二十二条 已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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