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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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员工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予以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违规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调整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

2、(五)其他处理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第四条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第二章处罚内容第五条帐外经营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合同,以下统称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一)办理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帐和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发生存款、贷款、拆借、投资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四)以其他方式进行帐外经营。第六条

3、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处罚。侵占、挪用资金(包括金银、有价证券等)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纪律处分。(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介绍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4、(二)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三)违反逾期贷款加罚息规定;(四)其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行为。第八条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处罚。采取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等手段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单位处以5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九条违规出具各种信用票证行为的处罚。违规出具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折)、股金证、资信证明等信用社信用票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

5、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十条违规办理票据的处罚。违规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付款或保证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违规授权、转授权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0—3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

6、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授权、转授权;(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以及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联社或有关部门批准;(三)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行为。第十二条对领导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处罚。对领导的违规指令不抵制、不报告的,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8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1000元罚款

7、。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纪律处分。第十三条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帐户;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五无”、“六相符”;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4.未按规则记帐、冲正错帐,不按规定报帐、结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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