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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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制度(暂行)   根据哈政办发[1996]29号、哈力、发[1993]14号、哈办发[1992]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一)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

2、、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  5.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  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

3、;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五)审查范围  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属于有中办发(1991]8号文件提出的七种问题的局级干部出国的。  第一、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动乱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二、在

4、“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寸丁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三、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四、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知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

5、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五、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六、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末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七、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撤消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

6、,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因年龄到限已免去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任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局级干部,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的。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人事科教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

7、核同意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科教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一)局长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2.主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市长审批;

8、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二)副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2.主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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