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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物权法第116条和合同法第163条(共4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物权法第116条和合同法第163条(共4篇) 浅谈物权法实施后的合同法第51条 【摘要】《合同法》第51条,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其不合理性就在司法实践中变现出来,本文通过论述,提出适时修改51条,以达到基本法理的统一。 【关键词】物权法;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常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如当事人取得处
2、分权或标的物处分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制定受日本法债权意思主义的影响,在立法上采取了同一主义原则,将买卖等合同的意思表示理解为含有引发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同时也引发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即债权与物权同时存在和发生。但笔者认为该条混淆了债权与物权。实际上订立合同时仅产生债权,并不同时涉及物权的处分,所以不应将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
3、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我国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否定了《合同法》的同一原则,确定了区分原则,即在物权变动中区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并采取不同的生效条件。结果
4、行为生效不影响原因行为生效,反之亦然。 区分原则认为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上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必须清楚的区分债权与物权。就买卖合同而言,其成立涉及债权和物权。但此时的债权与物权是与本质区分的。其一买卖合同所涉及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存在时间上的差异。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债权的变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当然地同时发生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可见,物权变动并不是与合同成效同时发生的。其二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不同。依据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
5、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物权变动只能在交付或者登记时才能生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买卖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所有权,即出卖人是取得价款而出让其所有权,买受人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买卖合同就成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原因行为;相对应的,物权的变动,即所有权的移转,就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即结果行为。负担行为的成立生效,不以标的物
6、的成就、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以及标的物交付为必要条件;而处分行为的成立生效,必须以标的物的成就、当事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以及标的物交付为必要条件。下面笔者结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证明《合同法》第51条的不科学性。XX年原告陈某欲购买工程车辆,在买车时因4S没有现车,被告知一个半月后提车。陈某同意,与4S店签订合同并交付了定金。一个半月后,陈某到4S店提车未果,虽然多次与4S店协商,但直至合同签订半年后仍未能提到现车,因此陈某将4S店诉至法院。庭审时4S店确认在与陈某签订合同当时及之后,未接收到汽车生产商配发的车辆。此案看似一起很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
7、定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适用《合同法》关于同一原则的规定,因4S店销售车辆是生产商按配额发送,在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时,4S店并没有接收到厂家的车辆,甚至是否已经制造完毕都是无法确认的,所以4S店并没有车辆所有权。那么按照第51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因出卖人没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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