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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为保证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第一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履行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3名,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2、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提名:(1)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2) 董事会;(3) 监事会。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当同时提交被提名人的职业、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上述内容。如果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同
3、时披露上述内容。第五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4、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包括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5)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6)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7)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独立董事候选人材料提出异议的人员;(8)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5、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3)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4)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董事独立性。第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6、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事会有关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必须经独立董事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2)提议召开董事会;(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7)独立董事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独立董事行使上述(2)至(7)项权利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独立董事有关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单独予以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
7、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6)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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