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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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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内在差别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1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1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2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2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2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21、监管部门不一样22、财税政策不一样4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4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5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5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6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8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9“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
2、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10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
3、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1、监管部门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10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
4、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
5、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2、财税政策不一样10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
6、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注:此段不赞同,第一章中已说“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税务部门定义就是金融机构,可以计提1%坏账准备金。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
7、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10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
8、范畴。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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