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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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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甲供材料是否交营业税 甲供、乙供材方式下的财税处理 XX-12-0514:32:48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譬如,“甲供材”的营业税由甲方缴还是乙方缴?“甲供材”的发票是按全额开具还是开具劳务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甲供设备”的
2、税务问题,乃至“乙供”的税务问题。笔者试图从解读税法政策原文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上述问题,以期达成共识,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一、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甲方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甲供材料的增值税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
3、计划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为了系统剖析和全面甄别,本文从广义上探讨甲供材料的税务问题。现行增值税政策与甲供材料的来源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1.“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4、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由于甲方将材料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的进出情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
5、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
6、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乙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3.“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甲方将外购材料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
7、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甲方会计处理为:外购材料时,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同样,甲方将材料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的进出情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
8、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甲方将外购的材料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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