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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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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2016〕5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第三条全市行
3、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相应建立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在立项阶段予以备案。国土规划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
4、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住建管理(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水务(利)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备案)、建设监督和管理。并要建立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同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工程措施作为施工许可环节的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
5、作。第二章规划、立项、设计管理第一条全市域、区域、各控规单元应分层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域层面海绵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及各控规单元海绵专项规划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第二条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发展空间开发管制要素;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
6、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因项目实际情况不能完全按海绵城市标准或规划条件建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研究论证,通过采取区域平衡等方法,以海绵城市建设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第一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
7、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第二条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土地划拨(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并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已审批未开工或已开工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宜依法通过设计变更,
8、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要求。第三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文件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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