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法函〔2017〕586号).doc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法函〔2017〕5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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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本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省局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任由该处负责人兼任。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办

2、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协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对上级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答辩;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按照职责权限,

3、加强对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相关处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要求对涉及本处室业务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二)对上级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做好其他行政复议工

4、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省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

5、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

6、审理期限。   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   对不属于省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省局不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信

7、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办公室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第三章 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行解释而省局无权解释的;   (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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