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7〕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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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

2、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从湖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经费中列支。按照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湖北省财政厅通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

3、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第七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

4、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5、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6、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

7、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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