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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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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撤销合同之诉 起诉状 原告:马宁,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精神病人。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3-3-7-201室。身份证: 法定代理人:马宝江,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工人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小区D-19-6-202室。身份证:,电话: 被告:张春英,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3-3号7-2
2、01室。身份证:XX643,电话: 被告:孟莉丁,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大路52-2-2-201室。身份证:,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关于让胡路区电业村D-4号1单元502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
3、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马宝江是原告马宁生父,被告张春英是原告马宁生母。XX年9月6日被告张春英与被告孟莉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原告所有的让胡路区电业村D-4号1单元502卖给孟莉丁,价款只有12万元,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张春英只有为原告利益的情况 下,才可以处分原告财产,现原告无紧急事由,被告张春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卖原告所有的房屋,故意损害原告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而且被告孟莉丁明知马宁为精神病人,仍以过于低于市场的价格
4、购买马宁房屋,是明知损害马宁利益而买受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特起诉到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宁 法定监护人:马宝江 XX年3月28日 证据目录 原告法定监护人马宝江提交 1、马宁精神二级残疾证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 3、原告马宁与法定代理人马宝江、被告张春英、被告孟莉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
5、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产权已交易证明一份; 5、被告张春英证明是原告监护人证明一组; 合同解除的变更之诉 案例:XX年3月18日,李某与金海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金海公司金海公寓3栋602号房,总价款42万元;还约定李某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8元,余款34万元由其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8万元,但因李某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6、,其也未能筹措资金支付剩余房款。金海公司于XX年6月1日起诉李某,以李某未能依约支付剩余房款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本案审理中,对李某构成违约,金海公司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并无争议。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判决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8万元。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
7、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判决金海公司退回李某已付购房款。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这些法律后果,都是解除合同判决中所应包含的内容,法院不应另案处理。正确
8、的处理方法是,法院作出合同解除判决的同时,判决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且无需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请求为条件,即合并审理直接诉请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之诉,这是彻底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以避免反复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特定给付请求,无论是否作为诉提出,都必须是在合同解除后成立。当事人仅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变更之诉,与以合同解除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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