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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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研究关键词:撤销之诉 撤销原因 诉讼程序 判决效力内容提要: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的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依现行法考量,可以认定的撤销事由包括召集程序上的瑕疵、决议方法的瑕疵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等三方面。撤销之诉的提诉权人、被告、起诉期间、管辖、诉讼担保等程序法律问题,在结合域外相关规定梳理比较后,得到了更为细致的解读。性质上,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法院应考虑瑕疵的性质及程度、将股东会的适当运营的要求和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相较衡量后

2、决定是否驳回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除了具有既判力、形成力外,还应具有对世效力和溯及效力。我国《公司法》第22条中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1]的会议决议。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股东会决议撤销的诉讼救济制度,也就是关于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内容。然不足在于,无论从解决公司法上的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以比较法的角度视之,公司法就此种诉讼类型的有关实体和具体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显粗疏,甚或尚付阙如。当前人民法院如何具体审理这类纠纷案件,还处于边实践、边总结经验的摸索阶段,因而有

3、必要对之加以深入研究,使相关立法和司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一、撤销之诉及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人们一般认为,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由于受到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影响,而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分立。其中意思决定机关为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体,是依据股东的合意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意思的法定必备最高机关。股东会之分类,依据召集时期的不同可区分为股东常会(或定期股东会议)和股东临时会,[2]依据组成股东会的股东范围的广狭可分为股东会和特别股东会。[3]基于股东民主的考虑,应召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对决议

4、事项按照多数决原理、法定及章定程序作出可决或否决,从而形成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进而形成公司的意志,这就是股东会决议制度。看来这是一种将多数出资者的意思吸收为单一的团体意思的制度,因此其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反之,如果决议程序或者内容上存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当否认其效力。如果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瑕疵的一般原则,那么当股东会决议有无效原因时,即使不特别主张,该决议的效力亦视为自始就不发生,而当股东会决议有撤销原因时,依撤销权人的单方面的撤销,决议亦应溯及既往地丧失效力。[4]但是股东会决议

5、是社团性法律行为,因此在其形成过程中必然要介入多数人的意思和利害关系,并且决议一经形成,就以决议有效为前提形成各种后续行为。倘若依据无效、撤销的一般法理来解决,将会导致团体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将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将之作为公司法上特别地否定决议效力原因的瑕疵类型规定出来,要求原则上只能以起诉的方式来主张。10通常域外立法例将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令、章程时,或者程序显著不公正时出现的问题,称为股东会决议的瑕疵,进而依据瑕疵的种类,把为救济这些不同瑕疵而提起的诉的类型分为撤销之诉、确

6、认无效之诉等,并分别规定对其判决之效力。[5]其中,前一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公司法中几乎都有规定,它是一种主要适用于股份公司,并在有些法域亦适用于有限公司的救济方式。[6]参考综合有关国家的立法表述,所谓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指的是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者章程,或者显著不公正,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股东、董事或者监事等利害关系者自决议之日起法定期间内得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救济制度。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只适用于积极决议(可决),消极决议(否决)即使在其召集程序、决议方法上有瑕疵也

7、不能转为可决,因此不可能进行撤销诉讼。我国构建完善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制度经历了相当漫长的时间。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实践上公司内部围绕股东会决议的瑕疵问题及其效力而引起的纷争时有所见。虽然学界不少人主张,该法第111条规定可以作为我国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请求权法律依据,[7]但是司法实务上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公司法上的纠纷案件倾向于采取不受理或不支持的消极裁判思维,能够实际进入审判程序的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件少之又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明列“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8、”、“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两种案由,[8]才使法院受理这一类型案件情况稍有好转。除原公司法第111条之外,我国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解决的更为明了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5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其中第42条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这赋予了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直接诉讼的权利。自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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