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研究[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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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研究[下]五、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的特殊审判规则婚姻无效之诉和撤销婚姻之诉等婚姻事件,系非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之诉,此类诉讼,虽然其本身仅为判断夫妻间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但其所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该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及于与此有关的家庭关系,并进而及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37]因此,对于婚姻无效之诉和撤销婚姻之诉等婚姻事件的审判,民事诉讼法有必要设置若干特别规定而使其区别于通常诉讼程序,这一点在上文所讨论的当事人适格、管辖法院之界定等方已有所体现。不仅如此,在诉讼的提起和进行过程中,关于诉的合并与追加、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职权的范

2、围、诉讼的承受、判决的效力等问题上,也显有必要作出某些特别规定,以便全面、正确地处理婚姻无效事件和撤销婚姻事件及其相关问题。起诉之特殊程序1、对于各类婚姻事件之诉讼,应规定可以合并提起,并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的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婚姻事件之诉讼,主要包括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同居之诉等几种类型。这些诉讼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都针对的是特定的婚姻问题,故而一般统称为婚姻事件。为了尽可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统一解决因同一婚姻而发生的各种婚姻事件、避免或减少因对同一婚姻关系多次提起诉讼而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长期地、经常地处于不安定状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

3、民事诉讼法一般均规定,对于各种婚姻事件,当事人可以合并提起诉讼,或者在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38]而且对于上述婚姻诉讼的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诉,法律上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当事人得于诉讼过程中任意为之。这一点与通常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关于诉的合并、变更、追加、提起反诉等事项,各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但须注意的问题是,关于婚姻事件的合并,有些是可以同时并存的,例如原告提起确认婚姻关系成立之诉,并同时提起请求被告履行同居义务之诉;有些则是不能同时并存的,例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对于后者,应当采取预备诉之合并的方式予以提起或

4、进行诉的追加。对于婚姻事件,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对于其他类型的婚姻事件则未予规定。为便于一次性地解决婚姻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避免矛盾判决,对于上述几类婚姻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样有必要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并提起诉讼,并可在第一审或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就诉之合并来讲,由于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彼此间系不能同时并存之诉,例如,若婚姻无效则无撤销婚姻或离婚可言,如果婚姻被撤销则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故此在起诉时当事人应当采取预备合并的方式为之,在顺序上应当是婚姻无效之诉在先,撤销婚姻之诉次之,离婚之诉在后;倘当事人不知

5、此先后顺位关系而采取单纯合并的方式提起,那么法院在审理时也应当按照逻辑上的先后顺序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上述婚姻事件,应当允许原告为诉之变更、追加或者由被告提起反诉,例如原告可以将离婚之诉变更为撤销婚姻之诉或婚姻无效之诉;在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后,原告可以追加离婚之诉;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可以提起撤销婚姻之反诉,等等。在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之后,法院仍然应当依据诉的性质不同,按照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反过来进行裁判,例如法院不能先处理离婚之诉而后处理婚姻无效之诉。2、婚姻事件另行起诉之限制。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撤铺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等婚姻事件,规定当事人可以合并提起,并可

6、在诉讼进行中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其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利用同一诉讼程序统一解决婚姻纠纷,从而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乃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可以避免法院因当事人分别起诉而作出矛盾判决的现象发生。不仅如此,通过将各类婚姻事件统一予以解决,还可以减少国家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迗到诉讼经济之目的。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法在对婚姻事件之诉的合并、变更、追加、反诉作出特别规定之同时,有必要对当事人的另行起诉行为作出一定限制,否则上述诸项目的便难以实现。参考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39]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另行起诉行为予以限制:其一,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撤销

7、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由于允许当事人任意为诉的合并、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因而当其中之一诉系属于法院时,应当规定当事人不得另行提起他诉;如果当事人另行起诉,则受诉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婚姻事件已诉讼系属的法院合并审判,受移送的法院应当接受移送,并不得以违背管辖为由再将案件移送于其他法院。其二,应当规定原告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或离婚之诉,因无理由而被驳回的,不得再以此前本来可以依据诉的合并、变更或追加予以主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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