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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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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抽查类别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1种子管理检查生产经营种子情况(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相符或者没有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检查种子标签、档案及备案情况(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2、3)涂改标签;(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检查品种审定情况(1)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四十条省、市
3、、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检查种子来源情况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四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种子标签、档案及备案情况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
4、子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检查进出口种子的情况(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情况(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4)伪造、变造、买卖
5、、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5—9种子管理检查农作物品种的推广、销售情况(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2)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3)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4)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5)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检查保护种质资源的情况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6、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1(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3)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三十九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2检查对外交流种质资源情况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3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情况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4检查遵守相关植物检疫规定的情况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5蚕种管理检查蚕种的生产、销售与推广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6(1)以不合格的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2)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四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7检查蚕种的检疫证明及质量合格证情况销售的蚕种未
8、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8检查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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