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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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潍建发〔2010〕28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属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二0一0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

2、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造价30万元以上或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均适用本办法。㈠施工总承包合同;㈡施工专业承包合同;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市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指导各县市区的建筑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价的监管、鉴证工作,对工程款阶段性拨付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资

3、。合同未备案或未经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鉴证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工作应进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中心见证合同签订活动,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备案,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时对合同进行备案。第五条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作业开始前签订施工合同。第六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在不违反国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对照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七条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备案;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7个工作日内备案。第八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㈠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㈡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㈢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㈣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5、)。第九条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承包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㈠《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㈡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等相关文件;㈢全部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㈣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原件);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㈥外地进潍企业应提供《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㈦计划生育责任书;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承诺书》(原件)。第十条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㈠分承包人的《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㈡施工总承包合同;㈢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

6、等相关文件;㈣全部分包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㈤专业承包或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㈥劳务作业人员名册;㈦分包交易登记表。第十一条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登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㈠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㈡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㈢更换项目经理的(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的报告书)。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14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

7、程完工备案手续,按劳务分包、专业承包、总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第十三条企业资质考核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合同为依据。第十四条施工合同是否备案以及合同签订与备案是否进入交易中心,将列入建筑市场检查考核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办理的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第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备案登记属于告知性备案登记,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证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将不良行为在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通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

8、设局办公室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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