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海县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海县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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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海县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我县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建委《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对本地建筑业类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全面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本办法所称县外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宁

2、海县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的活动。第四条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全面负责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海县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宁海县承接业务,应先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将宁海县作为首次备案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六条县住建局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的前10个工作30日受理备案(登记)事项,逾期不予受理。第七条县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3、:(一)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海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宁海建设网站下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宁海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三)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二年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四)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和安全副经理任职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五)宁海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证明(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六)企

4、业自有在宁海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承租人必须为申请企业),且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七)企业驻宁海人员清单(具体人员标准见附件1)。企业驻宁海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文件(包括宁海负责人、驻宁海技术负责人、驻宁海30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上个年度以来单位(总公司)缴纳的社保清单(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年份等信息)及相应证书。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在提出备案申请的同时应将企业信息和人员基本情况录入宁波

5、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在提交上述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由县住建局进行审核。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在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注册地或者首次备案地发放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并在提出申请前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县外市内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可以不提交第(六)、(七)项资料,但仍需提供宁海负责人的相关资料。第八条备案企业驻甬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工程中任职,驻甬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不得在项目中任职。登记企业驻宁海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外的工程中任职,驻宁海企业专职安全员和企业专职质量员不得

6、在项目中任职。第九条县住建局对企业提供的备案(登记)申请资料及驻宁海办公场所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备案(登记)受理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企业予以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登记企业在其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上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一)企业提供的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符合要求;30(二)企业驻宁海办公场所具备办公条件,且驻宁海管理机构人员均能到位(县外市内企业除外)。第十条不予备案(登记)的情形:(一)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二)企业近二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

7、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四)企业被暂停承接业务的。第十一条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为县住建局核准备案(登记)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月31日,企业应在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延期手续:(一)县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海备案(登记)资格延期申请表(可在宁海县建设网下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宁海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三)企业自有在宁海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未设驻宁办事机构的县外市内企业不须提供);(四)注册地或者首次备案地发放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

8、证》原件;(五)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还须提供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证明。第十二条县外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30之一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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