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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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城春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4

2、4号公告地理标志产品水城春茶质量技术要求种植,其品质达到(DB52/T1076-2016)《地理标志产品水城春茶》地方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三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为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44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水城县龙场乡、顺场乡、杨梅乡、纸厂乡、保华镇、蟠龙镇、比德镇、果布戛乡、南开乡、米箩镇、红岩乡、木果镇、营盘乡、玉舍镇、勺米镇、鸡场镇、金盆乡、化乐镇、新街乡、都格镇、平寨乡2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凡从事水城春茶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印刷、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

3、用标志,以及监管部门对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为加强对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经水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经济与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协会、龙场乡人民政府、顺场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水城县茶叶公司等相关生产龙头企业组成。   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4、)制定、发布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受理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并对该专用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六盘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水城春茶专用标志的印刷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在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水城春茶生产经营的企业,凡符合使

5、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八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水城春茶生产加工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九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企业需要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县市场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一式五份):   (一)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县级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6、(四)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标准符合性证明;   (五)生产和种植户的收购协议,不得将专用标志使用到不符合条件产品上的承诺书;   (六)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事水城春茶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市级、省级、国家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发布注册登记公告,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水城春茶”文字组成。   第十

7、二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使用者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刷,使用者应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使用水城春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每年1月底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

8、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水城春茶种植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44号公告地理标志产品水城春茶质量技术要求和(DB52/T1076-2016)《地理标志产品水城春茶》地方标准要求,种植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并做好种植栽培、管理、施肥等农业记录。   第十七条水城春茶加工生产者应当建立春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建立水城春茶种植基地档案,制定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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