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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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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如何写行政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情和判决材料 XX年12月底,安徽省政府向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省内各市、县政府下发“45号文”。该文件规定: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于XX年年底前全部停产关闭;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关停企业资产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从XX年6月起,24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联合起来,先提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他们认为,“45号文”所作要求全省烟花爆竹企业限
2、期停产关闭的决定与该省长期以来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存在冲突,而补偿额却远低于企业资产,故构成违法,应予撤销。XX年11月10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口头答复企业主:决定立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近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确认省政府作出的要求全省烟花爆竹企业限期全部停产关闭的决定违法
3、,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该判决并没有撤销关停烟花爆竹企业的决定。法院认为:“45号文”虽属于内部指令,但省内部分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已直接依据该文件实施了与关停指令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45号文”中要求关停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决定已外化并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还认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关停虽然属于产业政策调整的范畴,但其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45号文”合法,但“撤
4、消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仅判决确认违法(并判令省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而不予撤消。 法院认定“45号文”中要求关停全省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此一认定是否合乎法律和法理? 新老政策冲突引发的行政诉讼 ——基于安徽省政府“45号文”的法律法理思考 摘要:以安徽省政府下发“45号文”,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关闭,24家规模较大的企业联合起来,先提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为材料支撑,探讨“可诉行政行为”的界定,以及认定要求关停全省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和法理
5、依据。 关键词:可诉行政行为;讼权;政策冲突 认定行政决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首先要明确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它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程序的一种本质属性,即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可审查性。 “可诉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6、行政行为可诉性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诉权只有行政相对人所享有。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是行政相对人无权提出相对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行政相对人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诉是一种公法之诉,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诉讼一方当事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①。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
7、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从通知发送对象来看,安徽省政府的“45号文”主送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省内各市、县政府,属于政府机关内部的指令。一般情况下,内部指令在政府系统悄悄地运行,对外不产生影响。只有当受到指令的行政机关执行命令,采取行动时,相对人才可能“受害”。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法理依据是“无利益,无讼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从案情可知,“45号文”虽属于内
8、部指令,但安徽省内部分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已直接依据“45号文”实施了与关停指令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45号文”中要求关停烟花爆竹企业的行政决定已外化并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若是法院以内部通知为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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