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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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案例分析我听见的事情,我忘记。我看见的事情,我记住。我去做的事情,我理解。——LeeStuesser任何权利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近年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学界开始热衷于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发生的“十大典型案件”算是一种广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这类案件的指导作用不在于规则的确定与指导,而在于侧重解释有关制度的缺失和改进方向。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一)基本案情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

2、9日,天用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北科大于同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时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学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和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科大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科大每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了田永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

3、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论文答辩,其毕业论文获得了优秀毕业论文,毕业总成绩列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科大有关部门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于是田永向学校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1)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2)及时有效的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0

4、00元;(4)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5)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诉求: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辩解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因此,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些单位、团

5、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为管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受教育者在经过考试合格被教育者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学校学习的资格。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案原告在补考中虽然携带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行

6、为,被告可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依本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1月20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法定退学的十种情形相抵触(其中没有规定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其“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国家教委规章的第12条的规定,也与第29条相抵触,应属无效。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被处理者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作出处

7、理决定的单位应将此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北科大没有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被告既未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原告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被告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被告改变了其对原告所作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满4年学业,参加考核、实习及作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这些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效力,田永仍具有北科大学籍。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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