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代码880285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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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代码:8802852669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案处字〔2017〕第290201719926号当事人:上海能臣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86778197989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2幢1层G区163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洗涤用品、家居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营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环保设备、电动工具、工具刀具、家用电器,保洁服务,从事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2、、技术转让,投资咨询,翻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主营家居日用品销售企业,以网店的模式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在天猫商城开设一家店铺名称为“能臣家居专营店”的网店,网址为:https://ncjj.tmall.com/。当事人其网店于2016年6月29日销售的“能臣特价家用擦木地板专用大除尘推静电平板拖把墩布杆头5替换布”的价格标示为“划线价¥68元,促销价¥35元”,未在商品详情中对划线价格作出价格解释,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曾以标示的“划线价”价格销售过。另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能

3、臣特价家用擦木地板专用大除尘推静电平板拖把墩布杆头5替换布”已于2017年1月17日在其销售详情中添加了划线价格解释说明。同时主动对其网店内全部商品添加了划线价格解释说明。本案无违法所得。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证据一:当事人委托人(略)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网店经营中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事实)。证据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的举报人在当事人网店购买商品(订单号1648481702985161)的交易快照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事实

4、)。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号1648481702985161的订单信息打印件(证明举报人在其网店购买商品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9日“能臣特价家用擦木地板专用大除尘推静电平板拖把墩布杆头5替换布”商品销售记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上述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其网店在上传价格解释说明后的商品交易快照(证明当事人已于2017年1月17日对商品上传价格解释)。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厂家指导价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商品划线价来源的依据)。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

5、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略)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的“能臣特价家用擦木地板专用大除尘推静电平板拖把墩布杆头5替换布”价格标示为“划线价¥68元,促销价¥35元”,未在商品详情中对划线价格作出价格解释,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曾以标示的“划线价”价格销售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2017年8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市监案

6、罚告字〔2017〕第2902017199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形:1、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较为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认错态度较好。2、当事人于2017年1月17日已主动对其网店所有商品的划线价上传价格解释说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情

7、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在《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8、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物价局或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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