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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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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著作权侵权证据制度浅析 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则更显得突出,证据的确实充分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证明是否构成侵权也主要是围绕证明侵权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证明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原告还须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而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证据: 1、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如举证权
2、利人享有著作权而侵权人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原始稿件、版权登记、证明该作品的作者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尚处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如举证侵 权人侵权作品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的证据例如侵权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的工商档案证明,在实施行为的同时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营利所取得的收益发票等证据。 2、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方面违法性的证据,主要表现在如擅自实施了放映或者机械表演的行为所形成的证据,例如证据公证材料、律师见证、证人证言、物证材料、卡拉ok点播系统、mtv放
3、映等行为证据。 3、是否具有造成损害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在如因侵权损害著作权的后果所表现的权利人财产权受到损害,减少了收入或者侵权人因此取得了不当得利的证据。例如原告提交的正常的使用费收取标准证明文件、因侵权人实施的行为所获取的非法不当得利所取得的收益的证明材料等。5 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如果有充分的侵权行为证据,在主观故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这本身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音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证明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侵权责任的证据,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4、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证据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无形”,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也具有“无形”这一特点。 2、证据具有“技术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往往会有较高技术成份,给收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证据具有“时间性”。知识产品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效期,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社会之共同财富。所以,对知识产品的
5、侵犯往往是在其有效的时间即界限内,反之超出时间界限的所谓“侵犯”则不能成为证据。 4、证据具有“隐蔽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被告极易转移、隐匿侵权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进而使法院很难客观全面地了解侵权的真相。 这些特点的存在和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必然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效力和取证及举证方式,我们认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特点注意掌握有关的证据规则。如以成都好乐迪量贩案件的案例为例,我们说明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证据规则的若干存在的几个问题:5 1、成都好乐迪量贩
6、表面上显然具有营利为目的,因为他就是以提供歌曲自助式服务消费营利为目的,这可以从它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等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他出具的有关消费发票来证明。从本案来看,如果华纳唱片提起诉讼显然也是具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但问题是这些证据是什么?因为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证据清单,所以不好质评,但是起码我们认为从具体的个案来看单纯证明好乐迪量贩就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那么简单,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不能单纯依照上述的证据能充分证明某一次被原告所凝固的侵权行为证据就具有营利为目的,这好比我们某一次发现一个惯偷手里拿着他人的东西就一定认为这次行为构成偷盗,好比
7、一个连续持刀的杀人犯某一次手里刚提着一把刀就被群众发现而认定这一次构成杀人未遂一样,不能因为歌城本身就是因为以营利为目的放映MTV歌曲或者卡拉OK就一定认为这个歌城所有的放映行为包括被诉求的这一次行为就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因为这一次放映的行为不能排除是以个人欣赏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也不能排除是纯属非营利性的播放放映行为,这些不能排除的根本事实是原告能否提交证明被凝固的的这次的侵权行为被告就是否获取了营利的证据,如通过该次行为获取了收益的消费服务发票等证据,该发票应当能够推定消费的音乐就是使用了该两首歌而非别的歌,单纯的发票不能证明该目的。在
8、现有的举证体系中,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原告很难取到这么完整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目的。5 2、证明侵权行为及其侵权后果的证据的事实证据是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证据体系中相对较容易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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