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析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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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数人同处一地燃放爆竹,酿成火灾,但系何人所放爆竹引起火灾却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所有嫩放爆竹的人承担损害赔偿,在法理_L称之为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类似情形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试对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致害人时,由全体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

2、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其理由有二:一是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198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只对共同侵权行为作了规定而没有规定准共同侵权行为。其二,既然准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损害不是全体行为人所致,却要让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此种观点反映到审判实践中,就是对此类案件大都不予受理。普遍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既然受害人不能证明谁为致害人,受理此类案件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条件,以致受害人投诉无门,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上述错误认识和做法的根本原

3、因在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确立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通过立法确立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统一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及执法尺度是完全必要的,主要表现在:6  1.可以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吸烟的数人同处一室,吸烟后随地乱扔烟头,酿成火灾,但系何人所扔烟头引起火灾无法查明,数人均互相推脱,致使损害赔偿责任无法确定,造成制裁不力。更为严重的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并不以此为鉴,反而认为法律管不到自己,更加肆无忌惮。如果确立了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把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视为一个有机

4、的整体,赋予他们以一个致害人的身份,依法要求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真正起到对侵权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  2.可以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有利于消除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确立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人民法院有理有据地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尽早消除纷争,杜绝受害人投诉无门,司法机关互相推诿,纠纷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由两人及两人以上实施。这是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构成的前提。因一个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5、赔偿属一般侵仅损害赔偿,而非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  2.共同行为人均须有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中有一人或数人为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应将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排除在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员之外。只在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之中,确定准共同侵权行为责任。6  3.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可能性。这种危险性主要表现为:其一,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均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其二.从客观上看,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数人在一起从事的是没有危险性的行为,即使其中一人的行为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也不发生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6、。判明一种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就从行为的性质、行为发生时周围的环境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综合加以分析判断。其三,数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也即没有特定的侵害方向。  4.准共同侵权行为人中某一人或某一部分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两者之间具有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缺乏这种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构不成准共同侵权行为。换言之,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但如果可以判明某一损害结果是因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所致,则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损害赔偿。  5.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为数人的危险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损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这仅仅是一

7、种可能性,如果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则不会发生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6.准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如果准共同侵权行为人中某人或某几人为致害人已明,且其他人的行为不为损害原因也已明时,实际上已不存在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而为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或为共同侵权损害赔偿。  某一损害赔偿,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六个要件,方可构成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  三、关于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6  一般认为,共向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共同过错,确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此点,准共同侵权行为并无二致,所不同的是,准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础是否也

8、同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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