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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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09.01或21.01);(二)税号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或淀粉;(三)税号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四)税号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五)药品(第三十章);(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二、(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税号11.04: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

2、)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否则,应归入税号23.02。(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税号11.01或11.02。否则,应归入税号11.03或11.04。谷物 (1)淀粉含量 (2)灰分含量 (3)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315微米(4)500微米(5)小麦及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及高梁45%45%45%45%2.5%3%5%2%80%80%80%----90%大米荞麦45%45%1.

3、6%480%80%-- 三、税号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注释 本章包括: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税号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税号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4、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税号11.01或11.02的细粉与税号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税号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税号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本章主要不包括:(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税号09.01或21.01)。(二)谷壳(税号12.13)。(三)税号19.01的调制细粉、粗粉及淀粉

5、。(四)珍粉(税号19.03)。(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税号19.04)。(六)税号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税号23.02)。(八)药品(第三十章)。(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11.01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本税号包括的小麦或混合麦细粉,即碾磨税号10.01的谷物所得的粉末,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本章总注释),并符合本章注释二(二)规定的过筛率

6、指标。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很少量的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面粉还可加有一般不超过10%的面筋以进一步提高其营养价值。本税号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这种粉用于制作税号19.01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本税号也不包括掺有可可的细粉(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在40%及以上的归入税号18.06,低于40%的归入税号19.01)。 11.02

7、其他谷物细粉,但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除外:10—黑麦细粉20—玉米细粉30—大米细粉90—其他 本税号包括除小麦或混合麦细粉以外的其他谷物细粉(即碾磨第十章的谷物所得的细粉末)。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或荞麦的碾磨产品,如果符合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参见总注释),并且符合本章注释二(二)规定的过筛率指标,可作为谷物细粉归入本税号。本税号的细粉可加有改良用的极少量矿物磷酸盐、抗氧剂、乳化剂、维生素或发酵粉。本税号还包括经过热处理使淀粉预胶化的“膨胀”粉。这些粉用于制作税号19.01

8、的食品、面包烘焙改良剂、动物饲料或用于某些工业,例如,纺织业、造纸业或冶金工业(制铸模芯粘合剂)。经进一步加工或为使其成为食品而加入了其他物质的细粉不包括在本税号内(通常归入税号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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