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条例下建筑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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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举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和分包的问题与以前的规定变化较大,不论是税务机关人员,还是纳税人,都有一个熟悉和学习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搞清楚。  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9年2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10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分包给B企业,仍是10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35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200万元,分包给D企业。 

2、 A企业自己施工了65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  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2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  一、计算应缴税款。bbs.xuekuaiji.com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2000-350)×3%+1000×5%×5%=49.5+2.5=52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

3、收,另外还从B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1000×3%=30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350-200)×3%=4.5万元,理由同上。  D企业:200×3%=6万元,理由同上。  二、分包与转包问题。  原《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原《条例》对转包也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将不再允许。  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规

4、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但可以分包,124号令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专门解释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含义。  上例中的B就是一项转包工程,不得执行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  三、建筑工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

5、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上例中是一项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也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  原《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四、差额征税。  上例中的A企业如果

6、具备总承包人资格,按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因为C不具备总承包人资格,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C,可以按差额征税,C又分包给D,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五、发票的开具。(忽略50万)  A向建设单位开具了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2000万元,  B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1000万,A做成本。  C向A开具3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350万,A做成本。  D向C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万,C做成本。

7、[特别提示]  发票是一项凭证,但并不是征税的唯一凭证,[url=]有人认为,[/url]A的收入应是缴税的计税依据,应为1000-350+50=700万,C的收入应为150万,这就错了,[c1]如果这样,会计核算将是一个亏损数,差额征税就是允许收入数额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不一至的情况出现,需要纳税人进行备案,也便将来说明问题。  六、会计核算  A企业:  借:银行存款-2050    贷:工程收入-2000      其他业务收入-50  借:工程成本-B-1000(B企业1000万的发票)        -C-350(C企业的350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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