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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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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 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
2、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
3、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4、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
5、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发生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
6、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2)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3)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7、。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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