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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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浅析一、引言“要约收购”这个名词对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比较熟悉。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之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里,要约收购被多次提及,但直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面世,中国证券市场的要约收购才正式登陆舞台。2003年4月9日,南钢联合公司发布公告拟对南钢股份进行要约收购,标志着国内第一起要约收购案的诞生,一年多来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历了9次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办法》于2002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2002年12月1日起至执行,《办法》针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2、制定了详尽的、具体而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对要约收购的规定多达31条,其中对要约收购的定价原则、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暨此,证券市场的要约收购行为得以有序、良性地展开。时至今日距《办法》开始执行之日恰好两年,在此我们对所有发生的要约收购案例进行一次总结、分析。二、我国要约收购历程要约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约制度的建立基于以下原因:1)由于股份转让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可能会造成该公司的经营者和经营策略的改变,而其他中小股东未必认可这种改变。中小股东购买某公司的股票,主要是处于对该公司的经营管

3、理人员能力和品质的信任,如果公司控制权转移,则小股东投资的依据就不存在了,此时虽然小股东无力影响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也应该有公平的机会撤出投资,法律应保证小股东行使其选择权。2)是基于公司股东平等的原则,在发生公司收购时,被收购公司股东应获得相同的对价。在公司收购中,收购方为迅速获得公司控制权,往往愿意支付更高的对价给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收购人购买的股份数量足以控制被收购公司时,收购人便不再向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发出要约,这就构成了对中、小股东的歧视,违背了各国公司法都普遍接受的“同股同权”原则。-10-19

4、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份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1)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1999年我国的《证券法》颁布,其中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

5、向该上市公司所有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可以看出,当时证券法仅指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的股份才会触发全面要约义务,未明确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引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的股份的情况。此外,对收购人发出要约的价格,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缺乏操作性。在当时监管层是否予以豁免要约收购将直接决定股权转让的成败,故当时收购人不得已将转让比例刻意控制在30%以内以规避要约收购不被豁免后无法要约收购的风险。直到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才弥补了中国以往法律法规的漏

6、洞,其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协议收购适用强制要约制度;第三章“要约收购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义务人确定收购价格的标准(挂牌交易股票与非挂牌交易股票分别列示);第四章“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阐述了要约收购豁免的具体情况。至此,我国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有法可依,收购人无需再忌讳难以逾越的30%的界限,可以直接采取以维系既有控制权转让战果为目的的全面要约的行动。要约收购的形成,将有助于收购行为从政府主导向市场化行为的转化,也使收购行为可望成为更理性的投资行为。此外,要约收购面向所有股东,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平等性,对中国证券并购

7、市场是一个里程碑式大跨步。三、要约收购案例数据分析-10-自2003年4月的南钢股份首笔要约收购案至2004年9月发布要约收购公告的大厦股份(目前正处于预受期),总共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要约收购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开公布信息获得。其中8家为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1家为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我们把这所有9家样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如下:表一:要约收购基本情况表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收购方公告日引发原因是受让非流通股还是流通股收购前所占比例是否主动收购是否以终止上市为目的600282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2003-04-09全部非流通股70.

8、59%否否600828成商集团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04-15全部非流通股65.38%否否600213亚星客车扬州格林科尔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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