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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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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共10篇) 公司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XX-11-21 问题提示: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主管公司人事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点提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法
2、》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华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刘友余,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章台街二组。 委托代理人谢飞,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华容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
3、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学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中,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华容县马鞍山新区墟场。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6月,刘友余进入华容县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4、,XX年5月华容县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刘友余仍在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作,XX年7月4日华容县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被华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在上述工作期间,华容县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均没有与刘友余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刘友余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刘友余在工作期间,曾任业务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时主管劳动人事,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务。刘友余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XX年2月,刘友余因拒绝公司调遣其至广州工作而离职。此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刘友余向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
5、仲裁委员会于XX年12月12日作出华劳仲裁字54号仲裁裁决书,结果为:一、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到华容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刘友余缴纳XX年6月至XX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公缴部分;二、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刘友余经济补偿金10500元; 三、刘友余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XX年12月12日华劳仲裁字5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6、 华民初字第24号判决认为:刘友余于XX年6月到华容县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在华容县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被注销后转至湖南省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应为其补缴XX年6月至XX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工作地点的变更与公司形成不同意见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其以被告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以及在解除
7、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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