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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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法定免责事由  司考民法基础知识:违约的免责事由  司考民法基础知识:违约的免责事由。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法,必须及早复习,在这里小编送上民法中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内容,方便大家开始新一年的复习。  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2、。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

3、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  2.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

4、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5、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

6、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德国学者Arthurvon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

7、,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有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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