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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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探析  [王政红]——(XX-12-6)/已阅83次  在现代社会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形式多发生在小额的日常交易中,而在商业领域,大量的交易双方义务的完成是不同步的,抽象的所有权转移与实际交付的分离使人们认识到货物灭失风险的现实性。从缔约到交付往往经过许多环节,尤其是在有承运人的情况下更为复杂。在此情况下,风险究竟由出卖人拟或买受人承担,就直接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何谓“风险”呢?在买卖合

2、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碰撞、受潮、受热、发霉、变质等等。风险非指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是由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风险负担判定标准  风险负担是指当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带来实际损害时,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

3、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这是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但是,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立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其中,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当代大多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也采用之。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从卖方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

4、失或损害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以下立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基本上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在货物特定化之前,其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  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二:  其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的不同步性的经常的,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是就可以使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分离开来。其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激励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

5、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正如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个简单的风险分配问题。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的转移时间的规定  一般原则: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42条

6、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意味

7、着,不动产买卖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现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例:甲将一幢楼房卖给乙,二人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付钥匙与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约定8月20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损毁。甲要求乙付房款,乙拒绝。遂起纠纷。问:乙是否付房款?  本案名为房款纠纷,实为楼房风险谁来负

8、担的问题。依交付主义,应由买受人承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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