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证探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以实证探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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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证探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比较典型的案例  (一)调研时五个真实而又比较典型的判例  判例一:2007年6月4日,原告罗××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袁××之间的房屋转让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15  审理认定事实,“2001年2月2日,原告罗××与被告袁××承包经营户签订《卖房屋契约》,约定“被告将住房、猪圈、柴山、沙石作价5500元卖与原告,被告交林权证、宅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原告所有,并由本村党支部书记王伦仲代书协议,尾部有原被告所在社社长和其他社员共4人签名同意柴山、土地属原告所有”

2、。当日被告将林权证、宅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与原告。之后,被告全家迁离庙坝村,原告于2001年2月10日搬迁到购买的房屋居住,并开始管理使用被告的柴山、承包地。2001年底原告罗××向被告提出不耕种其土地,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02年国家出台退耕还林相关政策。2003年1月12日,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受城口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将被告的承包地算入原告的退耕还林面积,之后原告开始履行退耕还林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款。2003年5月24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城林字(2

3、002)第0502311217、0502311218号林权证,将被告的承包地填入该林权证。2004年被告对城口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城林字(2002)第0502311217、0502311218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8月19日,本院以城口县人民政府未提供作出颁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为由,以(2004)城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消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的城林字(2002)第0502311217、0502311218号林权证。2005年9月30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对被告的承包地重新颁发

4、了B5001540215号林权证,面积为10.5亩,林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同时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将2005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给了被告袁××。”  一审认为,原告罗××与被告袁××签订的《卖房屋契约》中涉及房屋转让内容被告无异议,原告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应予支持。该《卖房屋契约》中虽无明确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内容,但结合协议内容全面分析以及结合我县农村买卖房屋时对承包地的处理习惯,应当确认双方签订的《卖房屋契约》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涉及转让方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以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但是无偿转让,而且转让时以及至今被告无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转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和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卖房屋契约》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内容无效。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15  判例二:审理认定事实,“2003年2月19日,原王某、被告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住房、猪圈、土地、山林作价3700

7、0元卖与被告,原告交《宅基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被告所有。《房屋买卖协议》由本村原支部书记王道成代写,尾部有原、被告所在社社长和其他社员共4人签名同意山林、土地属被告所有①。之后,被告搬迁到购买的房屋居住,并开始管理使用原告的柴山、承包地。从2005年起,原、被告为退耕还林补助多次发生纠纷,经乡、村调解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另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符某系同社人,原告迁离城口县高观镇施礼村时以及现在仍无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亦未农转非,其户籍所在地仍

8、为城口县高观镇施礼村2组。”15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虽无明确约定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内容,但结合协议内容全面分析以及结合我县农村买卖房屋时对承包地的处理习惯,应当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涉及转让方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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