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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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劳动合同脱密期  企业在保密协议中能否约定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脱密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脱密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措施能否再使用?有人认为:如果双方自

2、愿在合同中约定了脱密期,这种约定也可能被认为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而被认为无效。所以,脱密期这一被广泛使用的保密措施在新法实施后将不能再使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不得约定脱密期,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此类的约定,但《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

3、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即便有脱密期的约定,但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而不受脱密期的约束,脱密期的约定对企业意义不大。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内容和地点岗位等内容,若变更需协商一致。企业若约定脱密期不仅要作为一项保密措施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更重要的是要意识在企业并没有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权利,而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对实行脱密后劳动者变更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提前约定一致。  脱密期与调整工作岗位  案情介绍  金先生是

4、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开发部工程师。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曾与金先生签订有一份保密协议,其中约定:金先生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制订的保密规定,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6个月提出,公司在此期间将采取脱密措施。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近来,公

5、司发现金先生与某业务竞争单位有联系,就提示金先生应遵守保密协议的有关约定。金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不满,表示如不能信任,自己可以提出辞职。不久,金先生即以公司的工作环境已发生变化,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为由,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接到金先生的辞职报告后,当即通知金先生移交工作,并通知将其工作岗位调动至后勤总务部门。金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岗位是变更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所以通知变更岗位不能成立;而且,公司将自己调往并不在行的后勤部门,有打击报复的嫌疑,因此拒绝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金先生去新岗位报到

6、无效后,强行封存了金先生原工作岗位的工作资料和办公场所.金先生知悉后即通知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公司对金先生的要求未予理睬,金先生只得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立(来自:写论文网:劳动合同脱密期)即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金先生认为:自己因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怀疑自己才申请辞职,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并强行封存办公场所致使自己不能正常上班,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的辞职经过30天后已生效,公司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公司与金先生订有

7、保密协议,金先生如要辞职应提前6个月提出,公司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调动岗位的脱密措施。公司尚未对金先生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事项作出处理,金先生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不经协商变更金先生的工作岗位,金先生在辞职30天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

8、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规定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还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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