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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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民事诉讼  内容提要: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具体制度不完备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使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显得过于严苛。因此应当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规定证据失权的合理例外情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绪论:“证据随时提出”的弊端与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  证据随时提出是与证据的适时提出相对而言的。证据随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律对诉讼阶段的划分与诉讼程序的分别,向法院提交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法院也应对其进行审理并考虑可能把

2、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的证据基础;证据的适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受到法律关于诉讼阶段划分与不同程序分别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以有效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该证据将不会被法院审理,也就不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的基础。  我国关于证据随时提出的法律根据主要有两个:第一,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新的证据的涵义是指此前当事人未曾主张或者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这就说明在一审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不受他们在起诉或答辩时、或者在审前准备中所提出的证据种类与内容的限制。第二,民事诉讼第179条第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

3、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3  证据随时提出存在如下弊端:第一,证据随时提出是以追求绝对客观真实为法理基础的,忽略了诉讼证明的“真实”是经过法律程序“加工”的“真实”的实际。第二,造成了诉讼实践中的证据突袭现象。证据突袭就是指在前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故意保留已知证据不向法庭提供,而是在下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才提出该证据,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缺乏准备、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也难以质证,从而使自己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第三,违背诉讼公正与效率原则。证据随时提出使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其诉讼技巧等方面的优势妨碍司法公正,使对方当事人不能有平等

4、质证与提出相反证据的机会。并且可能使人民法院要不断地重新审理已经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第四,证据随时提出还会造成人们对诉讼程序的轻视,从而可能导致对正当程序的悖反:造成且助长轻视第一审甚至第二审现象;危害了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针对证据随时提出的缺陷,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的原则。  二、现行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5、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13  根据该条的规定,举证期限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应当经过人民法

6、院认可才能作为本案的举证期限。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在诉讼中才能具有拘束力。但本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时间限制,实际上交由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对其时间限制应结合案件审理期限与举证难易来确定,既不能不切实际,又不能过长而导致诉讼迟延。二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由主持本案准备程序的法官自由裁量。  如果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根据《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另外,《

7、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针对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关于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13  证据交换是指双方当事人将自己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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