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税务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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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电信业税务政策解析讲义提纲n一、电信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n(一)营业税税收政策方面七大问题n(二)完善税收政策,统一执行口径的建议n二、2011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涉税政策分析一、电信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n(一)营业税税收政策方面七大问题n1.预存话费赠送话费问题。n对电信单位在经营中,赠送出的这部分话费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在税收政策上还不明确。n2.赠送有价电话卡问题。电信单位在经营中,常常采取各种方式无偿赠送有价电话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

2、三条第(二)项规定了电信单位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各种有价卡的,“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电信单位采取各种方式无偿赠送有价电话卡业务征税问题,没有作明确的规定。n3.电信企业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税前扣除问题。随着电信业横向联合的快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电信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电信单位支付给个人合作方的价款也越来越大。按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

3、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只提到“单位”,没有提及“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即电信企业对支付给个人合作方的价款,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在营业税税前扣除。n4.电信企业与个体户或个人合作开展宽带业务双方取得收入征税问题。电信企业与个体户或个人合作开展宽带业务,双方取得的收入,在适用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上难以确定。n如某联通公司与个体户签订代理合同规定,联通公司提供完善的通信计费认证网络系统和一条10M互联网专线出口,个人负责宽带小区用户发展

4、、业务受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等相关事项,负责宽带月租费的收取。取得的收入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个人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联通公司应得收入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联通公司提供相应票据,双方各自承担分成收入税金。这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个体户不属于电信单位,对其参与的电信业务应按代理业还是电信业税目征税不明确。二是个人在向客户收取月租费时全额向用户开具发票,在次月按分成比例支付款项给电信单位,在确定个体户或个人的计税依据时,能否扣除其

5、分成给联通公司的收入,这个问题在征管中分歧较大。n5.初装费收入按预收款征税,不利于税收征管。电信公司的装移机收入,属预收性质收入,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即分十年摊销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摊销时间太长,不利于税收的跟踪管理。n6.与电信相关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n一是对合作方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其他单位或个人与电信企业合作开展彩铃、咨询、其他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要求按电信业征税,而根据财税[2

6、003]16号规定,只有电信单位提供的这些业务才可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非电信单位参与的这些业务便不能按电信业征税,纳税人对此持有异议。n二是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扣除设备范围问题。财税[2003]1613号第三条第(十三)项对电信通信线路工程中扣除设备范围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未将电信通信线路工程中的主要设备之一的“电线杆及其铁脚线”列为扣除范围,电信企业对此反映,认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电信企业的发展。n7、电信业的捐赠扣除政策不规范,有悖于营业税的基本法规。n《中华人民共

7、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n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第一款:“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n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

8、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3号)第一款:“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等等规定,捐赠的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差额征税的情形中并未列举,对这类性质的捐赠在营业额中扣除,和营业税的基本法规不符。n2011年最新政策:财税[2011]56号n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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