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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DBS2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2015-6-1实施2014-12-29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蓝莓果酒DBS23/001-201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IDBS23/001-2014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写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伊春市小兴安岭山野果开发利用研究所、黑龙江省越橘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蓝莓协会、黑龙江省林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辉、王德才、李宏海、焦艳玲、刘忠卫、于洪龙、王林、张燕、肖莉、贾文春、任立新、陈小贝、张百灵。
2、IDBS23/001-2014蓝莓果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蓝莓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2697果酒厂卫生规范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27658蓝莓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法监发〔2003〕42号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蓝莓果酒以蓝莓或蓝莓果汁为原料,加或不加食糖、食品添加剂等其他辅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4分类按含糖量不同分为干蓝莓
4、果酒、半干蓝莓果酒、半甜蓝莓果酒、甜蓝莓果酒。5DBS23/001-20144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蓝莓:应符合GB/T27658的要求。5.1.2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深宝石红色,色泽均匀、清亮澄清程度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许软木塞渣,装瓶超过1年的蓝莓果酒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具有纯正、幽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陈酿酒香滋味干、半干蓝莓果酒具有纯净、幽雅的口味和新鲜的果香味,谐调适口,酒体完整半甜、甜蓝莓果酒具有甘甜醇厚的口
5、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适口,酒体完整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目指标酒精度a(20℃)(体积分数),%7.0~18.0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蓝莓果酒b≤4.0半干蓝莓果酒c4.1~12.0半甜蓝莓果酒12.1~50.0甜蓝莓果酒≥50.1挥发酸(以乙酸计),g/L≤1.1干浸出物,g/L≥16.0原花青素(OPC),mg/L≥200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b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9.0g/L。C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
6、,含糖量最高为18.0g/L。表2 理化指标5DBS23/001-20145.1 食品添加剂5.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5.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5.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有关规定。5.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7的要求。7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检验按GB/T15038规定执行。7.2理化检验7.2.1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
7、出物:按GB/T15038规定执行。7.2.2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执行。7.3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执行。8检验规则8.1组批与抽样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8.2出厂检验5DBS23/001-2014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8.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8、,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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