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集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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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集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现将《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6月27日前书面反馈市局建筑业科(传真0593-2977355)。逾期无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附件: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0日                          

2、                    17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闽建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现印发《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月日17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办法第

3、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闽建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德市行政区域内招标项目应用《

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必须应用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分。第三条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其中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按季度进行采集和评价,采集时间为每季度首月,评价生效时间为下一个季度首月1日),由企业申报,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发布“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分”,网址:。第四条17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

5、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第五条详见《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分评价表》。(附件2)第六条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分(S)由福建省信用评价分(M)和地方信用评价分(N)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70%和30%。其中福建省信用评价得分M由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信用评价系统中分别读取企业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季度评分得分;即S=M*70%+N*30%。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按实际计算,得分为0分

6、以下的,按0分计算。第三章信息采集和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合同额,由企业如实填报(附件3)。承包单位是联合体的,合同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予以均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5)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宁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主动申报,经公示后调整的企业地方信用分于下一季度首月1日起17生效。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纳入评价。奖励、表彰等评价仅限在宁

7、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5)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宁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主动申报,经公示后调整的企业地方信用分于下一季度生效。对建筑施工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制减半执行;对不按时申报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执行。批评、处罚等评价仅限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第十

8、条未明确有效采集期的评价项目,有效采集期为自法定机关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印发之日起一年内,采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效期按本评价办法执行。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地方信用分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企业如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按照本评价标准第4.1.2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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