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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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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环审﹝2018﹞第11号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关于110kV龙源(山圩)送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供电局:你单位报来的《110kV龙源(山圩)送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西南侧,占地面积6766平方米,属新建性质。项目总投资额为65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4%。二、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一)新建110kV龙源(山圩)变电站工程,主变容量1×40MVA,110kV出线间隔2回,35kV出线间隔
2、3回,10kV出线间隔8回;(二)新建龙源站π接上龙~渠黎(T接青园站)110kV线路π接段上龙站侧线路,线路全长约21.3千米,采用单回路架设;(3)新建龙源站π接上龙~渠黎(T接青园站)110kV线路π接段渠黎站侧线路,采用单、双回路混合架设,线路全长约21.3-4-千米,其中单回路段长约12.8千米,双回路段长约8.5千米;(4)改造渠黎~上龙Ⅰ、Ⅱ220kV线路,新建单回路塔1基。三、项目线路工程跨越山圩镇驮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跨越二级保护区的线路长约3.1千米,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杆塔约11基,不涉及一级保
3、护区,线路工程跨镇驮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取得扶绥县人民政府的同意,项目跨越保护区线路的工程应按照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其他敏感区域。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四、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一)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避开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确保
4、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二)科学安排施工工序,做好土石方平衡,控制施工期水土流失,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施工期间产生的临时弃土要集中堆放,并做好拦挡等防护措施,废建材分类回收,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清运至垃圾收集站。-4-(三)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尽量远离水体,严禁临时堆土、施工废水和废渣排入水体,施工期生产用水全部用于施工场地喷洒降尘,生活污水纳入当地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五)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施工道路等临时施工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将施工弃渣集中堆放,并及时
5、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六)营运期生活垃圾由垃圾箱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城镇垃圾集中点,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防止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线路两侧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控制限值要求。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七)加强与项目周边公众的沟通,做好电磁辐射的相关解释和宣传工作。五、项目不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
6、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七、
7、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扶绥县环境保护局。八、由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九、本批复下达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崇左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3日(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抄送:扶绥县环境保护局,崇左市环境监察支队,
8、北京华恒基业野生动植物专用标识技术服务中心。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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