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

ID:29861851

大小:157.00 KB

页数:28页

时间:2018-12-24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_第1页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_第2页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_第3页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_第4页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青海省教育厅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为了规范省教育厅行政调解活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青海省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一、教育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行政调解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教育厅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调解,是指省教育厅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教育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行政争议以及省教育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行政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二、简易程序省教育厅对职责范围内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和宜于即时处理的行政纠纷,

2、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可当场口头调解,但应当记录在案。记录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并由调解人员签字,记载调解时间。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调解反悔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三、一般程序28行政调解按照启动、调解、履行、结案归档程序进行。省教育厅处理依法可进行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一)启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省教育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行政争议以及省教育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权产生的行政

3、争议,属于省教育厅职责范围内的,可依法向省教育厅申请行政调解。省教育厅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受理。省教育厅收到当事人申请后,要依法认真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该矛盾纠纷与省教育厅职权有关;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对纠纷事项涉及2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案件,如省教育厅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则由省教育厅牵头办理。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三)参加

4、人。28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启动行政调解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近亲属、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的,应当派员参加。争议涉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四)回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争议或纠纷当事人;2.与非行政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3.与争议或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人也可向省教育厅申请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决定。(五)调解。省教育厅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

5、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调解可采用说理、沟通、分别劝导等方式,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方法,要坚持法、理、情并用,注重思想疏导,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省教育厅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28教育行政调解应当在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复议、诉讼、仲裁等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进行,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调解不成功时应及时告知当事

6、人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采用询问证人、当事人,现场勘验等方法进行调查。(六)调解会。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召开调解会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记录人由省教育厅确定。调解会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调解工作人员宣布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2.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省教育厅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焦点和各方利益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

7、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省教育厅应当制作调解会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七)调解终结。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省教育厅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283.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4.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省教育厅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解时,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