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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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

2、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

3、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

4、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

5、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

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经2015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该《规定》共38条,自201

7、5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

8、调和规范。  第五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的必要工作条件,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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