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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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一、新旧制度衔接和过渡应做好的工作内容  财政部于2011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应做好自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主要包括:  1.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  2.资产和负债清查;  3.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  4.会计信息系统改造    二、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

2、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以南京诚邦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需要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主要包括:  1.原短期投资采用公允价值的以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2.原对控股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  3.原存货发出计量方法由后进先出改用加权平均法;  4.过去采用工作量计提折旧的部分生产线等固定资产改为平均年限法;  5.将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会计估计改按税法规定执行;  6.细化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等    三、财产清查(资产和负债清查)  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

3、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以南京诚邦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组织了相关部门清查各项资产,财务部门全程参与并进行了账实核对。共计盘亏生产用材料18320元,发现毁损已无法使用的产品一批,价值约5280元,原因待查。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600    贷:原材料     18320      库存商品     5280  注:其他会计处理参考后续讲解。    四、账务衔接工作  小企业应当

4、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进行账目调整,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所谓账目调整就是将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下所使用的会计科目调整为新准则下的会计科目,并将其对应账户2012年12月31日的期末余额转入按新准则所设置的账户期初余额中。以下将结合南京诚邦有限责任

5、公司实例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  (1)主要变化在于:明确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取消其他货币资金下属的法定明细科目。  (2)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可以直接过账,则前述南京诚邦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相关账户期初余额分别为:  现金→库存现金       

6、70000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250000  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 205000  短期投资→短期投资     135000  注:已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处理参考后续讲解。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主要变化在于:不要求计提坏账准备;确定了应收账款损失的五大标准。  (2)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付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付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

7、”科目借方,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3)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

8、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此转账,前述南京诚邦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相关账户期初余额分别为:  应收票据→应收票据     35000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    356000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   20000  特别提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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